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丙○○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丙○○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甲○○、丙○○應分別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四千元、三十一萬四千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㈠、緣被上訴人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連續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與民權街口市場擺攤處、甲○○南投縣集集鎮車路巷六號住處及上訴人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住處,對上訴人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天珠,分別係其個人或其胞姊所有、經友人在西藏專門搜尋所得之周代天珠,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先後五次向甲○○購買天珠,並支付總價五十萬四千元(詳細之日期、品名及金額如附表一所載)之價金。被上訴人丙○○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與民權街口市場擺攤處及上訴人前開住處,對上訴人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天珠,係其經由先前在古董店工作所認識與大陸「太子幫」關係匪淺之劉姓財主,透過特殊管道取得之年代久遠西藏老天珠,致上訴人亦陷於錯誤,而先後六次向丙○○購買天珠,並支付總價三十一萬四千元之價金(詳細之日期、品名及金額如附表二所載)。被上訴人上開詐欺犯行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九號判決有罪確定,相關事證有刑事案卷可稽。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以詐欺之手段致上訴人受有金錢之損害,被上訴人之上開犯行自該當於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依上揭規定訴請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之損害,為有理由。
㈢、有關被上訴人甲○○以詐欺手段收取上訴人五十萬四千元之事實,除由刑事案卷所附單據、上訴人前後一致之指述可稽外,謹補呈兩造間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之電話通聯譯文乙份,由兩造訴訟外之對話「莊(即上訴人):那就如果要處理的話,我大概算過是五十萬四千元。林(即被上訴人甲○○):哦,好。(譯文第四頁)...林:但是,你還不是買最多啦。莊:是沒有錯啦,但是買五十幾萬也是很多啦。林:對啦。(譯文第五頁)...」等語,可知被上訴人甲○○於訴訟外就上訴人因其謊稱周代之天珠而買受並交付予其之金額為五十萬四千元之事實,非但未予否認,且以「哦、好」、「對啦」等語承認之。甲○○於訴訟中因見上訴人就其中一部分金額(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第一次天珠交易七萬元)無單據可提,或有部分單據未記載「周代」二字,而辯稱周代天珠之交易僅三十六萬餘元云云,核諸其於訴訟外所承認之事實,其所辯顯非實情。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㈠、被上訴人甲○○固曾向上訴人稱伊所出售之天珠為「周代天珠」,惟從未向上訴人稱該些天珠為「周代的天珠」或「年代久遠的天珠」,是上訴人自己有所誤認;而伊之所以將該些天珠稱為「周代天珠」,係因伊患有眼疾,而於最初向 鄭松安 批入時,將鄭松安出具之估價單上記載之品名「黑風化天珠」、「黑風化寶瓶」、「黑風化小(天珠)」等,誤認為「黑周代天珠」、「黑周代寶瓶」、「黑周代小(天珠)」,加以業界為便於玉石之管理及識別貨色、價格,本有自行將商品命名之慣例,伊乃將所售之天珠稱為「周代天珠」;然該些天珠本屬天然原礦石加工製成之真品,價格亦屬相當,而上訴人於決定是否購買之前,亦多先行攜回交其先生或師兄鑑賞後,才挑選欲購買之天珠及進行議價,伊實無任何詐欺上訴人之情事,且上訴人向伊購買之天珠,其支付三十六萬九千元,而非上訴人所稱之五十萬四千元。
㈡、被上訴人丙○○並未向上訴人稱伊所出售之天珠,係經由先前在古董店工作所認識與大陸「太子幫」關係匪淺之劉姓土財主透過特殊管道取得年代久遠之民國前西藏老天珠;且伊於出售商品時,皆會予顧客七天左右之鑑賞或保固期間,顧客得於七日內,自由決定是否購買及換貨、退貨;本件上訴人常於購買之前,先行將天珠攜回供家人鑑賞,始決定欲購買之天珠及進行議價手續;況上訴人尚積欠伊十九萬元之貨款未償,如何能謂伊有詐欺上訴人之情事。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甲○○向其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天珠,係在西藏搜尋所得之周代天珠,致其陷於錯誤,先後五次共支付五十萬四千元向甲○○購買;另被上訴人丙○○向其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天珠,係其經由先前在古董店工作所認識與大陸「太子幫」關係匪淺之劉姓財主,透過特殊管道取得之年代久遠西藏老天珠,致其亦陷於錯誤,先後六次共支付三十一萬四千元向丙○○購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求為命甲○○、丙○○分別給付五十萬四千元、三十一萬四千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渠等出售天珠予上訴人,通常均會讓上訴人將天珠帶回鑑賞,待上訴人決定購買後始會進行議價,被上訴人並未詐騙上訴人天珠是周代之天珠或年代久遠之民國前西藏老天珠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均承認有出售天珠予上訴人,甲○○並曾告訴上訴人該天珠為周代天珠之事實不諱,惟被上訴人皆否認有上訴人所指詐騙之情事,甲○○辯稱:伊從未向上訴人稱這些天珠是「周代的天珠」或是「年代久遠的天珠」,是上訴人自己誤認為係「周代的天珠」;伊之所以將這些天珠稱為「周代天珠」,係因伊患有眼疾,而於最初向鄭松安批入時,將鄭松安出具之估價單上記載之送貨品名「黑風化天珠」、「黑風化寶瓶」、「黑風化小」等字樣,誤看為「黑周代天珠」、「黑周代寶瓶」、「黑周代小」;加以此行商界為便於玉石之管理及識別貨色、價格等,本有自行將產名命名之慣例,而伊出售予上訴人之天珠,均屬天然原礦石加工製成之真品,且價格相當,並無詐欺上訴人可言云云,丙○○則辯稱:伊從未向上訴人表示天珠係經由先前在古董店工作所認識與大陸「太子幫」關係匪淺之劉姓土財主,透過特殊管道取得年代久遠之民國前西藏老天珠云云。然查:
㈠、證人即上訴人之母 蔡淑琴 曾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號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偵查中證稱:大概八十九年三、四月間,曾與女兒(即上訴人)、女婿及姪子至甲○○家買天珠,而見過甲○○,甲○○說天珠是很老的天珠、周代的天珠等語;證人即上訴人之夫 洪順欽 於同日偵查中亦證稱:是因為我太太在市場有跟甲○○買小配件,後來甲○○到過我家好幾次,而認識甲○○,甲○○曾經拿天珠到我們家要來賣我們,他說天珠是很老的天珠,從西藏來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三○頁反面、第一三一頁反面),足見甲○○所稱之:伊僅向上訴人稱所販售之天珠為「周代天珠」,而未稱「年代久遠」或「周代的天珠」云云,已難遽以採憑。況縱認甲○○確係僅向上訴人稱待售之天珠為「周代天珠」,然依甲○○所述,此亦係其自行所為之命名,並非一般業界對於該類商品之通稱,則於其無為其他附帶澄清之陳述下,於一般人之語意理解上,皆會產生其所出售之天珠為周代「之」天珠、年代應屬久遠之感,而陷於錯誤。至甲○○另稱:伊因患有眼疾,而將鄭松安出具之估價單上記載之送貨品名誤看為「黑周代天珠」、「黑周代寶瓶」、「黑周代小」云云,但甲○○既以包含天珠等玉石之販售為業,平日依憑眼力以鑑別天珠等玉石之圖紋、色澤、品相等,以為買進賣出議價之依據,即屬極為重要之事,況甲○○就其所稱患有眼疾,亦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予以證實,則甲○○所稱其患有眼疾,已無法採信。且證人鄭松安於偵查中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號調查時到庭證稱:我是以水晶、天珠及佛教唸珠之批發及製造為業,與甲○○認識八、九年了,有生意上的往來五、六年,曾出售天珠予甲○○,天珠之分類名稱多樣,有單眼至十二眼等,且有山水天珠、雙天地天珠等計有三、四十種名稱,我並未向甲○○說周代天珠之名稱,周代天珠是生意上向客人推銷的手法,我們寫天珠並不會寫什麼時代等語(見偵查卷第一六三頁反面、第一六四頁正面、一審刑事卷第七十一頁正面至第七十二頁反面、第七十六頁正面),甲○○既與鄭松安有生意往來多年,鄭松安又從未向甲○○提及「周代天珠」一詞,甲○○自無單憑估價單之記載,而對商品之品名有誤認之可能。復觀諸甲○○所提附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號卷內之估價單四紙,其上所載「黑風化天珠」、「黑風化寶瓶」、「黑風化小」等字樣,均清晰可辨,並無使一般人誤認之虞,甲○○若非有意詐騙上訴人,使上訴人誤信其所出售之天珠乃年代久遠之周代天珠,即不致在其向鄭松安進貨時無周代天珠此名稱,竟任意對上訴人指稱其出售之天珠為周代天珠,是甲○○上開所辯,確無可採。甲○○明知其出售予上訴人之天珠,並非年代久遠,亦與「周代」無關,而仍向上訴人稱其所出售者為「周代天珠」,且無其他附帶澄清之說明,致包含上訴人在內之一般人,均會產生甲○○所出售者,為年代久遠之周代天珠之誤信,而陷於錯誤,足見甲○○確有詐欺之故意及詐欺之行為甚明。
㈡、又證人蔡淑琴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偵查中到庭證稱:在我女婿家見過丙○○,他拿天珠去賣給我女兒,丙○○說天珠是很老的天珠,以前在古董店上班,老闆生意不好,拿天珠抵薪水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三一頁正面);證人洪順欽於同日偵查中亦證稱:「(你是如何認識丙○○?有無去你家?)透過我太太認識的,常常來我家」、「(他去你家做什麼?丙○○有無說天珠如何?)賣天珠。丙○○以前在古董店上班,老闆發不出薪水,他說天珠是民國以前的,是從西藏來的」、「他說跟劉姓土財主、大陸太子幫關係很好,才有管道取得西藏的天珠。大概去年三、四月時說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三一頁反面、第一三二頁正面),核與上訴人指述之情節相符,堪認丙○○確曾於出售天珠之時,向上訴人稱:該些天珠均係伊經由特殊管道取得之年代久遠之民國前西藏老天珠。無法舉出「劉姓土財主」之年籍資料以供法院調查,丙○○對於其所出售之天珠來源,又指稱:「(天珠是從何人購買?)在台北買的」、「(天珠賣給乙○○是從何來?)在台北建國市場、台中或台南的玉市買來的」(見偵查卷第五十六頁正面、第一五八頁正、反面)、「(是否能提出你的上手資料供庭上參考?)我無法提出,我沒有記帳的習慣,平常我都是去台北的建國玉市場買的,攤販的流動性很大,所以我無法提出。我現在還有在賣天珠,但是我向誰買,我也不知道,我都是當場去交易」(見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九號刑事卷第一七四、一七五頁)等語。丙○○前開所述,不僅前後並不完全一致,且雖攤販經營之流動性較一般店鋪經營者為大,然丙○○經營天珠買賣多年,竟對所購天珠之來源完全無法交代,並稱:伊向何人購買,伊亦不知曉云云,此顯與常情有悖。丙○○既有向上訴人稱:伊所販售之物為透過特殊管道自大陸地區取得之年代久遠西藏老天珠之事實,而實際上則為在台灣地區蒐購所得之物,且對於天珠真正之來源及出處,始終無法為明確、具體之供述,益見其所辯並無詐騙上訴人之語為虛。至丙○○所稱尚欠其貨款十九萬元,不能指其有詐騙之情事乙節,經查本件上訴人指訴丙○○施用詐術,使其購買天珠之時間為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至同月二十六日,而丙○○所謂上訴人尚欠其貨款十九萬元,該部分之天珠依丙○○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號審理時所提出之估價單及存證信函,上訴人係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或二十五日購買,價值為十九萬四千五百元,顯然該部分天珠係上訴人之後所購買,並在上訴人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上訴人既係受騙向丙○○購買天珠,十九萬四千五百元之貨款,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得拒絕履行之規定,自得拒絕支付,且上訴人於接獲丙○○南投六支局郵局催告交還天珠之第四一○號存證信函後,曾以南投郵局第三十號存證信函通知丙○○前來取回天珠,並於丙○○告訴上訴人拒不退貨涉有侵占罪嫌,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八號偵查時當庭表示願將該批天珠退還丙○○,反而是丙○○拒絕接受,此有存證信函及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九號刑事卷可憑,可見上訴人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或二十三日所購天珠未付款,並不能為有利於丙○○之認定。
四、甲○○出售予上訴人之天珠,上訴人主張其共支付五十萬四千元,甲○○則提出估價單(附於刑事卷),抗辯伊僅收受三十六萬九千元,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之天珠,提出照片三十四張(附偵查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一一三頁)及天珠實物供甲○○當庭辨認及本院刑事庭實施勘驗(甲○○辨認過程及本院勘驗結果詳見本院刑事卷第一七一頁至第一七二頁)。甲○○於逐一檢視後,除認部分實物(編號
九、編號十、編號十二至編號十四、編號二十二)於色澤上與照片比對略有差異,及部分實物尚有硃砂點(編號十一)、白花(編號十二至編號十四)、切口平整與否(編號二十二)等與照片不同之細微差異外,於實物之圖紋上,則認均與照片一致,經本院刑事庭調查時當庭測量實物之結果,認實物之大小與照片上所註記之公分尺寸均相同,而甲○○於檢視實物後稱無法確定上訴人所提出之天珠是否為伊出售之物。是無法以上訴人提出之照片及天珠實物,即認該天珠均係甲○○所出售,甲○○於出售天珠予上訴人,既有開具估價單,則甲○○出售之物自應以估價單之記載為準。甲○○所稱伊僅出售三十六萬九千六之天珠予上訴人,係以估價單上載明為周代天珠為準,但甲○○並未將八十九年三月五日估價單㈤編號四號之天珠大二萬五千元之(僅計算估價單㈣之編號六號周代天珠二十二萬二千元),及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估價單㈥編號四號之龍宮神奇天珠二萬元與編號五號之有電雙虎牙天珠二萬元(僅計算估價單㈥編號六號之周代變形天珠二萬五千元)計算在內,此有該估價單及甲○○所製作兩造之交易明細表可憑(附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九號刑事卷第五十四、五十七頁),則甲○○出售予上訴人之天珠應為四十三萬四千元(369,000+25,000+20,000+20,000=434,000)。至上訴人所稱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所購買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號之天珠七萬元,甲○○否認是其所出售,而甲○○所出具之估價單亦無此批天珠交易之記載,上訴人主張其有向甲○○購買此批天珠,雖提出與甲○○對話之錄音帶及譯文,但甲○○於對話中並未指稱其有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出售七萬元之天珠予上訴人,或共出售五十萬四千元之天珠予上訴人,甲○○僅於上訴人表示「那就如果要處理的話,我大概算過是五十萬四千元」、「但是買五十幾萬也是很多啦」時,陳稱「哦!好」、「對啦」,則五十萬四千元應是上訴人之自述,由甲○○僅稱「哦!好」、「對啦」,自係對上訴人所謂「那就如果要處理的話,我大概算過是五十萬四千元」、「但是買五十幾萬也是很多啦」予以敷衍,祇是表示甲○○知悉上訴人所稱其是以五十幾萬元購買天珠,若要處理的話應以五十萬四千元解決,而非甲○○業已承認上訴人確是以五十萬四千元向其購買,則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帶及譯文,尚無法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本件甲○○出售予上訴人之天珠,應係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七至三十四號之天珠,四十三萬四千元,而非上訴人所主張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天珠共五十萬四千元。又上訴人就附表示所示之天珠,提出照片十三張(附偵查卷第一一五頁至一二二頁)及天珠實物供丙○○辨認及本院刑事處實施勘驗(丙○○辨認之過程及本院刑事庭勘驗之結果,詳載於本院刑事卷第一七二頁)。經本院刑事庭調查時當庭勘驗,認上訴人提出之天珠實物之圖紋與照片所示均屬一致,丙○○於逐一檢視上訴人提出之天珠實物後,辯稱:無法確定上訴人提出之天珠是否為伊售予上訴人之天珠云云,另丙○○就其出售天珠之品名、數量及詳細金額,均稱已事隔久遠,不復記憶,僅稱上訴人共支付三十餘萬元,是丙○○並未明確否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天珠是其所出售,且丙○○出售天珠予上訴人,並未開具收據予上訴人,是本件並無任何丙○○曾經製作之買賣憑證或文書得供審查上訴人與丙○○間實際交易之明細及金額,但上訴人主張其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共向丙○○購買天珠十四萬元及玉石一萬元,係交付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到期面額十五萬元之支票支付貨款,該支票確係由丙○○提示兌領,此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該支票為證,丙○○於觀看該支票後亦承認支票背面之領款人確由其簽名(見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民事卷第五十一頁),而丙○○僅指稱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所購買之天珠未付款,足見上訴人本件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所購買之天珠應已付款,上訴人所稱其支付貨款三十一萬四千元,亦與丙○○所承認貨款共三十餘萬元相符,自應堪認上訴人有支付三十一萬四千元向丙○○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天珠。
五、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甲○○、丙○○分別向上訴人詐稱其所出售之天珠係「周代天珠」或「年代久遠之民國前天珠」,致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支付四十三萬四千元、三十一萬四千元向甲○○、丙○○購買,上訴人所受之四十三萬四千元及三十一萬四千元損害,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從而,上訴人分別訴請甲○○、丙○○給付四十三萬四千元、三十一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甲○○、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請求甲○○給付其購買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六號天珠之七萬元,因上訴人不能證明甲○○有出售此部分天珠,故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無法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即有未當,原判決此部分應予廢棄,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理由雖有不當,但並無不合,仍應認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B附表一:
┌──┬──────────┬───┬────────────────────┐│序號│購買日期│編號│購買品名及價格(幣別:新台幣)│├──┼──────────┼───┼────────────────────┤│壹│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一│(中)三眼天珠(一萬元)│││├───┼────────────────────┤│││二│(中)三眼天珠(一萬元)│││├───┼────────────────────┤│││三│(中)三線三眼天珠(一萬元)│││├───┼────────────────────┤│││四│(中)天珠(一萬元)│││├───┼────────────────────┤│││五│(中)閃電四眼天珠(一萬元)│││├───┼────────────────────┤│││六│(中)蓮花天珠(二萬元)│││├───┼────────────────────┤│││小計│七萬元│├──┼──────────┼───┼────────────────────┤│貳│八十九年三月五日│七│(小)天珠十七顆(每顆一千元,共一萬七千│││││元)│││├───┼────────────────────┤│││八│十字寶瓶天珠(一萬五千元)│││├───┼────────────────────┤│││九│十字寶瓶天珠(一萬五千元)│││├───┼────────────────────┤│││十│十字寶瓶天珠(一萬五千元)│││├───┼────────────────────┤│││十一│蓮花寶瓶天珠(一萬五千元)│││├───┼────────────────────┤│││十二│(大)二線天地天珠(二萬五千元)│││├───┼────────────────────┤│││十三│(大)六眼天珠(二萬五千元)│││├───┼────────────────────┤│││十四│(大)五眼天珠(二萬五千元)│││├───┼────────────────────┤│││十五│(小)一眼天珠(一萬元)│││├───┼────────────────────┤│││十六│(小)壽字天珠(一萬元)│││├───┼────────────────────┤│││十七│(小)一眼天珠(一萬元)│││├───┼────────────────────┤│││十八│(小)天地天珠(一萬元)│││├───┼────────────────────┤│││十九│(小)如意勾天珠(一萬元)│││├───┼────────────────────┤│││二十│(小)天地天珠(一萬元)│││├───┼────────────────────┤│││二一│(小)一眼天珠(一萬元)│││├───┼────────────────────┤│││二二│(大)山水天珠(二萬五千元)│││├───┼────────────────────┤│││小計│二十四萬七千元│├──┼──────────┼───┼────────────────────┤│參│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二三│有電虎牙(二萬元,送鈣化天珠)│││├───┼────────────────────┤│││二四│龍宮神奇天珠(二萬元,送蟾蜍水晶)│││├───┼────────────────────┤│││二五│(小)周代變形珠(一萬元)│││├───┼────────────────────┤│││二六│(中)周代變形珠(一萬五千元)│││├───┼────────────────────┤│││小計│六萬五千元│├──┼──────────┼───┼────────────────────┤│肆│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二七│(大)三眼天珠(二萬二千元)│││├───┼────────────────────┤│││二八│(小)如意勾天珠(一萬元)│││├───┼────────────────────┤│││二九│(小)天地天珠(一萬元)│││├───┼────────────────────┤│││三十│(小)一眼天珠(一萬元)│││├───┼────────────────────┤│││三一│(小)三眼天珠(一萬元)│││├───┼────────────────────┤│││小計│六萬二千元│├──┼──────────┼───┼────────────────────┤│伍│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三二│(大)三眼金剛杵(二萬元)│││├───┼────────────────────┤│││三三│(大)三眼天珠(二萬元)│││├───┼────────────────────┤│││三四│(大)五眼天珠(二萬元)│││├───┼────────────────────┤│││小計│六萬元│├──┴──────────┴───┴────────────────────┤│總價:新台幣伍拾萬肆仟元│└──────────────────────────────────────┘附表二:
┌──┬──────────┬───┬────────────────────┐│序號│購買日期│編號│購買品名及價格(幣別:新台幣)│├──┼──────────┼───┼────────────────────┤│壹│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一│(大)六眼天珠(定價三萬八千元,打七折)│││├───┼────────────────────┤│││二│(大)六眼天珠(定價三萬八千元,打七折)│││├───┼────────────────────┤│││三│(大)雙天地(老)天珠(定價二萬八千元,│││││打七折)│││├───┼────────────────────┤│││四│(小)三眼天珠(五千元)│││├───┼────────────────────┤│││五│(小)二眼天珠(定價六千元,以五千元計)│││├───┼────────────────────┤│││小計│以八萬元計│├──┼──────────┼───┼────────────────────┤│貳│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六A│(特大)西方三聖(SADOSAMAYA)│││││(六萬五千元)│││├───┼────────────────────┤│││六B│另以七萬五千元之總價購買四顆天珠及耳環│││││(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換貨)│││├───┼────────────────────┤│││小計│十四萬元│├──┼──────────┼───┼────────────────────┤│參│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七│金剛二眼天珠(二萬五千元)│├──┼──────────┼───┼────────────────────┤│肆│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寶瓶天珠(九千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換貨)│├──┼──────────┼───┼────────────────────┤│伍│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八│西方三聖天珠(六萬元)│├──┼──────────┼───┼────────────────────┤│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光明燈天珠│││├───┼────────────────────┤│││十│六眼天珠│││├───┼────────────────────┤│││十一│金剛二眼天珠│││├───┼────────────────────┤│││十二│天地天珠│││├───┼────────────────────┤│││十三│六眼天珠│││├───┴────────────────────┤│││附註:用「貳」「編號六A」及「肆」換取編號九至十││││三等五顆天珠│├──┴──────────┴────────────────────────┤│總價: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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