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何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明峯於103年8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明峯自106年11月至106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99,940元,但於106年10月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5,51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5,451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