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埔里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記載及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㈠第六行至第七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記載及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㈠第六行至第七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記載,核諸附件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相關記載,顯均係「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之誤載。而該誤載因有附件即上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資核對,即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所述,上述誤載部分即均應更正為「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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