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5,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96年2月1日至民國96年3月1日,清償日期民國96年3月1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即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過坑││424│田│00│08│30│全部│乙○○○│├──┼───┼────┼────┼────┼────────┼─┼──┼──┼──────┼─────────┼──────┤│002│南投縣│仁愛鄉│過坑││434│田│00│02│20│全部│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