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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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敍述再審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莊謙崇
法官張健河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