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31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聲請人丙○○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終止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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