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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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訴 字第 1111 號裁定(89.07.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 上訴 字第 1752 號(89.09.2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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