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又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即明。查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計算其上訴期間(在途期間為十八日)應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止。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