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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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哲祐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哲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洪哲祐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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