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柯開運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