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 李國助
李日興 李日河 何雲佳 吳蓮 葉賜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郡佑 律師複代理人 石佩宜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楊月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