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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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復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復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復堯因違反森林法、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以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
3號研討意見參照)。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再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參。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末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六、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月、9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故本院自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102年3月2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附表編號12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附表編號2至13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3月、3月、3月、3月、2月、2月、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4之案件,經本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3月(計算式:8月+10月+9月=27月〈即2年3月〉)之範圍,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併科罰金及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受刑人許復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森林法│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金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零伍拾柒元,罰金如易│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2日│100年3月下旬某日│100年3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8145│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8150號│、11397號│、11397號│、1139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2月27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判決│102年03月25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7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號│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5│6│7│8│├────────┼──────────┼──────────┼──────────┼──────────┤│││││││罪名│重利│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間某日│100年2月間某日│100年3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11397號│、11397號│、11397號│、11397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9│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3日│100年5月間某日│100年7月06日│100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11397號│、11397號│、11397號│、11397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0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13│14│││├────────┼──────────┼──────────┼──────────┼──────────┤│││││││罪名│重利│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元折算一日│柒佰伍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間某日│102年0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9934│署102年度偵字第1667│││││、11397號│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0日│104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29日│104年06月01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署104年度執助字第233│││││號(編號2-13應執行有│號(編號2-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