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1號債權人 謝芸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致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12
月31日」?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致佑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4次借款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林致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