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8號債權人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究為「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或「
財團法人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 郭維倫 在校學生個人檔案。
㈢確認債務人為甲○○一人是否有誤?(債務人應為郭維倫及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㈣若郭維倫為未成年人,應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郭維倫」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