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原告 張佑銘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