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75號聲請人 林耕州 會計師即 魏坤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魏坤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坤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7年1月9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76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魏坤榮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且於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2407號強制執行事件為當事人。現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拍定,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9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763號裁定選任為魏坤榮之遺產管理人,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復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2407號強制執行事件為當事人等職務,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及公示催告公告影本(均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5萬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