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四所載,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二、四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偽造有價證券│連續竊盜│懲治盜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8年5月中旬某│89年2月間某日│89年3月28日、│88年11月16日│││日│及89年3月27日│89年4月2日││├────┼───────┼───────┼───────┼───────┤│偵查(自│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訴)機關│院檢察署87年度│院檢察署89年度│院檢察署89年度│院檢察署9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01號等│偵字第1514號│偵字第1514號│毒偵字第52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0年度上更(一│89年度上訴字第│89年度上訴字第│90年度易字第││事││)字第148號│4132號│4132號│1082號││實├──┼───────┼───────┼───────┼───────┤│審│判決│90年4月6日│90年3月28日│90年3月28日│90年6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0年度上更(一│89年度上訴字第│90年台上字第│90年度易字第││判││)字第148號│4132號│3800號│1082號││決├──┼───────┼───────┼───────┼───────┤││判決│90年5月18日│90年3月28日│90年6月21日│90年7月1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懲治盜匪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項│項│5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是否合於│不合│合│不合│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期││││拾伍日│├────┼───────┴───────┴───────┴───────┤│備註│此四罪於減刑前,曾經本院於90年11月27日以90年度聲字第30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