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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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賴春榮
張玉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
楊晴文 律師被告 黃威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恩 律師被告 黃詣富 被告張○○(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張○○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張○○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劉○○(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劉○○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梁興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複代理人 蔡承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向被告梁興暐提起訴訟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就被告梁興暐部分應補繳納裁判費,為確保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佩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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