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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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8月3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53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530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