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陳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美基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1,839元(計算式:113年度公告現值13,200元×2,055.6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