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蔡金印 住台南市○○區○○里○○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郭進義 住台南市○○區○○里○○○路○○○號被上訴人 哈都媂 (HARTUTI)
住印尼茉莉芬縣茉莉芬鎮班加德薩里村02
村互助會11街道居民互助會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台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受命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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