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33號原告 林淑惠 即冠晟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貳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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