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3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聲請人與原抵押權人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第
一信用合作社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