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拾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7年度票字第76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CH-0000000│6││├──┼───────┼───────┼────────┼──────┼──────────┼───────┼───┼───┤│002│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CH-0000000│6││├──┼───────┼───────┼────────┼──────┼──────────┼───────┼───┼───┤│003│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CH-0000000│6││├──┼───────┼───────┼────────┼──────┼──────────┼───────┼───┼───┤│004│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CH-0000000│6││├──┼───────┼───────┼────────┼──────┼──────────┼───────┼───┼───┤│005│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CH-0000000│6││├──┼───────┼───────┼────────┼──────┼──────────┼───────┼───┼───┤│006│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CH-0000000│6││├──┼───────┼───────┼────────┼──────┼──────────┼───────┼───┼───┤│007│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6月2日│97年6月2日│CH-0000000│6││├──┼───────┼───────┼────────┼──────┼──────────┼───────┼───┼───┤│008│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CH-0000000│6││├──┼───────┼───────┼────────┼──────┼──────────┼───────┼───┼───┤│009│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CH-0000000│6││├──┼───────┼───────┼────────┼──────┼──────────┼───────┼───┼───┤│010│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CH-0000000│6││├──┼───────┼───────┼────────┼──────┼──────────┼───────┼───┼───┤│011│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CH-0000000│6││├──┼───────┼───────┼────────┼──────┼──────────┼───────┼───┼───┤│012│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4月28日│97年4月28日│CH-0000000│6││├──┼───────┼───────┼────────┼──────┼──────────┼───────┼───┼───┤│013│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CH-0000000│6││├──┼───────┼───────┼────────┼──────┼──────────┼───────┼───┼───┤│014│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CH-0000000│6││├──┼───────┼───────┼────────┼──────┼──────────┼───────┼───┼───┤│015│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CH-0000000│6││├──┼───────┼───────┼────────┼──────┼──────────┼───────┼───┼───┤│016│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CH-0000000│6││├──┼───────┼───────┼────────┼──────┼──────────┼───────┼───┼───┤│017│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CH-0000000│6││├──┼───────┼───────┼────────┼──────┼──────────┼───────┼───┼───┤│018│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3月17日│97年3月17日│CH-0000000│6││├──┼───────┼───────┼────────┼──────┼──────────┼───────┼───┼───┤│019│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CH-0000000│6││├──┼───────┼───────┼────────┼──────┼──────────┼───────┼───┼───┤│020│97年2月25日│15,000元│15,000元│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CH-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