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費者更生關懷協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聲請駁回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所得等資料,惟本院寄送裁定時信封內所附之補正裁定為另案(即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此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另案(即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影本)附卷可憑,應堪認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尚未收受本件補正裁定,則原以未補正為由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即為有誤,爰由本院撤銷原駁回聲請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碧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