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76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