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破產。
選任 陳兆伸 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在本院九樓會議室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營不動產及營造業多年,因受市場不景氣影響,導致投資虧損且負債甚鉅,目前雖有資產(不動產及投資股份),但均難以變現或遭法院查封而不能清償債務,因聲請人不堪負荷沈重利息及債權人不斷之催討,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資產及負債細目,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