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被告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零叁佰捌拾叁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五萬零三百八十三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緣被告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向原告採購空調設備乙批,經議價後總價為二百三十六萬二千五百元。嗣原告依被告之指示陸續交貨,至九十二年五月間原告出貨之總價額已達一百七十五萬零三百八十三元,詎料同年六月間卻接獲被告之通知,表示無法清償債務,而拒不支付貨款。被告雖曾表示係因訴外人近江醫院遲延付款以致無法支付,但因被告並未對訴外人近江醫院有何保全債權之行動,為此,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三、證據:提出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原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採購合約、出貨明細表、會議通知各一份、發票暨出貨單各八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貨款部分,係因被告就其所承攬施作之訴外人近江精神專科醫院工程之工程款無法核撥,導致遲延給付原告貨款,但被告已告知原告遲延給付之原因,被告也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發出會議通知,說明上情,並表示希望能延後付款及提出相關資料予原告,可知被告並非不處理工程款,而是業主近江醫院之工程款仍未核撥給被告,導致遲遲無法給付工程款予原告。
三、證據:提出開會通知單暨會議通知各一份、會議記錄三份、廠商告知書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合約、出貨明細表、會議通知各一份、發票暨出貨單各八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