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一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父母離異,家中上有年邁祖母需奉養,亟需負擔家中經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
三、復查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