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KIMJUNGHOON(南韓籍)
指定辯護人 林子翔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9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7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IMJUNGHOON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KIMJUNGHOON(下簡稱被告)經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⑴被告否認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五年以上之罪嫌疑重大。⑵被告為韓國人,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若任其在外,顯無可能再到庭受審,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⑶審酌除羈押外,並無任何方式可防止被告逃亡及到庭受審,且被告運輸的海洛因將近四公斤,對我國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重大,故維持我國治安、保護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權優先於被告人身自由之保護,被告具羈押之必要性, 爰命 被告自114年5月21日起羈押3月。
㈡而被告審判中首次羈押期限將於114年8月20日屆滿,經本院於114年8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未消滅,自有延長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命被告自114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許雅婷
法 官林佳儀
法 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