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舒夏青 被告 巫森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巷○○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