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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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代表人 田智宣 (市長)被告 蔡月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5、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由原告補繳不足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