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5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5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25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795元,及其中新臺幣
165,315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交易明
細表及貸款融資查詢各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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