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王許芳 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