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7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單乙紙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