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黃香楨 即誠佳房屋仲介商行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堤出被告黃香楨最新之
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