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29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