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29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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