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昭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黃昭錦於民國(以下同)101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1年
7月27日起至106年7月2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67%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1月26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1.緣債務人黃昭錦於100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5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0年5月19日起至105年5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34%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1月18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昭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67%│││215526││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昭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34%│││170312││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昭錦│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5526││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黃昭錦│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31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