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柏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28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