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號

抗告人 莊維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承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簡易庭所為113年度票字第441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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