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璿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101忠狗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莓紅色粉末1包(鑑定單位記載含袋毛重4.9313公克;112安327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毛重4.87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