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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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自108年1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7人,有本院114年1月22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四第15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繼承其父親 蘇當臨 之財產,於開始清算後復繼承其兄 蘇志文 之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參考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神碟事務所)鑑定價值,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不動產,參考111年公告現值,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附表所示之價值為上開不動產第1次拍賣之底價,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分別將拍賣次數訂定為8次、7次,如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不動產即應予返還債務人。又附表編號5部分,據神碟事務所查覆,地上權因未記載存續期間及是否支付地租不明,而其上建物亦恐已滅失,無從估價,是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8年4月24日、113年10月16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
(新臺幣)
處分方法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0)
50,000元
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左列金額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8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繼承蘇當臨之遺產,參考神碟事務所鑑定價值列計價值。
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0)
80,000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10/40000)
1,890,000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4)
230,00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設定範圍17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5)及265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0元
返還債務人。
繼承蘇當臨、蘇志文之遺產,據神碟事務所查覆,地上權因未記載存續期間及是否支付地租不明,而其上建物亦恐已滅失,無從估價。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010號變價分配款
784,728元
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繼承蘇志文遺產: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及其座落之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公同共有410/40000、1/4)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970,000元
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左列金額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7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繼承蘇志文遺產,參考111年公告現值列計價值。
8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5,000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50,000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0)
40,00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20)
20,000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120)
30,000元
13
現金
90,145元
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