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立東門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阿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立東門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於民國82年1月18日報經新竹市政府核准設立,為因應業務需要,聲請人於106年12月4日召開第24屆財團法人新竹市立東門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新竹市立東門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24屆106年度董監事會會議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新竹市政府106年12月18日府教社字第1060177525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第7條、第8條、第
9條及第10條,係將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之修訂權限劃歸至董事會、新竹市立東門國民小學校長為該財團法人之當然董事、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年限由每屆1年改為每屆
3年、當然董事(校長)本職異動應由接任者遞補等內容,此項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第
8條、第9條及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條、第3條及第5條增列行政區劃東區及目的事業部分,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據「民法」暨│本財團法人依據「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立東門國民小│團法人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簡稱本會)。│下簡稱本會)。│├────────────┼────────────┤│第三條│第三條││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動。││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教育學術著作。││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動。│活動。││五、獎立清寒績優學生。│五、獎立清寒績優學生。││六、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六、推展會務增進本校教職││事項。│員工情誼之措施。││辦理上列目的事業之經費,│七、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以基金孳息支出為原則。│事項。│││辦理上列目的事業之經費,│││以基金孳息支出為原則。││││├────────────┼────────────┤│第五條│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立東門│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東區東││國民小學學校內〈新竹市民│門國民小學學校內〈新竹市○○○路○○號〉。│民族路33號〉。││││├────────────┼────────────┤│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權責如下:│會權責如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制定。│辦法之制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審定。││六、董事之改(聘)。│六、董事之改(聘)。││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七、本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八條│第八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一人,校長為當然董事,第││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之。│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九條│第九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一年,連│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選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者不補,每屆董事│因故出缺者不補,但當然董││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事(校長)本職異動,應由接││長召集董事會改選(聘)下屆│任者遞補,每屆董事任期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董事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第十條│第十條││本會董事長設董事長一人,│本會董事長設董事長一人,││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三至│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三至││七人,由現任董事互選之。│七人,由現任董事互選之。││家長會長為當然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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