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債務人 葉超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