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債權人 洪嘉遠 債務人 林弘基
林弘正
林初枝
姚林惠兒
林秀瑟
林秀玲
林秀霞
張陳綉
張麗玲
張崇敬
張崇澤
張涵茵
張崇頴
張英娟
張英嬌
張英輝
張英俊
張幃淳
蔡潤香
蔡潤芳
游 林志貞
黃林秀春
林秀娪
林秀卿
林昌
林池
張崇賢 監護人 張月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