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97號上訴人 陳健隆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9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
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健隆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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