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10號

原告 林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正盈 即價值生命禮儀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7,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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