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貳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5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謝貳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謝貳雄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其前因傷害等案,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上訴後,於94年5月9日撤回上訴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6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6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7月27日22時31分許,在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之永勝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經警 於97年7月27日22時20分許,接獲路人檢舉其手持針筒進入上揭處所,因而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謝貳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謝貳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且被告謝貳雄於97年7月27日經警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及97年8月7日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依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故被告係於初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按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條文,被告所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行,應直接訴追處罰。
四、核被告謝貳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毒品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傷害等案,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上訴後,於94年5月9日撤回上訴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6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6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及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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