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郭景東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檢察官移請併辦之之部分犯罪事實,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罪其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七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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