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9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林天助
孫學敏 林琬翎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楊春山 因104年度訴字第17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慧婷